不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你听说过“龙母”吧?
(副标题:网络世界中最值钱的一项权利)
两条神龙
时下大热的美剧《权力的游戏》中,“龙母”是最为核心的角色之一,她走入熊熊烈火,不但毫发无损,反而让三条火龙破壳而出,助自己走向权力巅峰,人称“龙母”。
互联网法律领域,也有这样一位站在“权利之巅”的“龙母”,她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你对她不够熟悉,她召唤出的两条神龙你应该听过:
神龙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即可免责的机制,可以形象的理解为,网络信息服务商就像网络大潮中的一叶扁舟,而网络上的海量侵权信息则像是惊涛骇浪,要想不被吞噬,只有接到权利人的一纸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方可及时驶入到风平浪静的港湾。
既然接到权利人通知是进入避风港的前提,那么权利人到底享有什么权利,他才可以发出这样的通知呢,没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神龙2——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的例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自己平台上的侵权信息非常明显,像一面红旗一样挂在那里,就不能被动的等权利人来投诉了。
说白了,如果一面红旗(侵权信息)传到你手上,你有义务不能再传下去——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见,避风港和红旗都是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生的,称之为“龙母”实不为过,接下来就带你领略一下这位“龙母”的真正实力:
认准“龙母”的两个特征
说了这么多,还没有看过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个定义给出了两个重要特征:提供和选定。
所谓“提供”,是指你要把作品放到网络上去。我们都知道,一个信息只要上了网,公众就能接触到了,这个动作非同小可,就相当于线下的“复制”和“发行”,也可以理解为“出版”。所以 “提供” 就是线上的出版发行,在越来越多的内容都在线上化的今天,作品线上化的权利当然是最重要的那一个了,谁拿到谁才有网络上的“发言权”嘛。
所谓“选定”,是指用户有接触作品的自主权,用户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在哪里去看这个已经“提供”到网络上的作品,这个特征就更加是为互联网量身定制的了,因为只有网络才能赋予用户如此高的自由度,电视、广播这类传统媒体也可以做到“提供”,但用户却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双规”式的接收内容,这也是传统媒体渐趋式微的原因所在。
所以,当你分不清楚一项权利究竟是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只要把握住“通过网络提供”和“用户自主接受”这两个特征,就能第一时间发现“龙母”的身影。
“龙母”——网络世界中最值钱的权利之一
我们为几家互联网内容公司做法律顾问,他们融资之后最大的花销就是去采购版权,结果一大堆的采购合同看下来,这些公司只要一项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可是一共有十七项权利呢”,我提醒公司CEO道。
“其他那些有什么用啊”,他脱口而出回了我这一句。
不难理解,在网络作为核心传播渠道的时代,著作权里面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等适用于传统纸质媒体时代的权利已经不再具有多高的商业价值了,只要拿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就等于拿到了畅行网络世界的“通行证”。
“龙母”的变现方式
如果手上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到市场上变现(赚钱)的花样可就多了:
1. 分平台变现:把权力授权给不同的网络平台,在不同的平台上获得授权费用;
2. 分时段变现:不要一次性授权,很多时候,内容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被用户接受,所以按照年度或者一个时间段去授权,是聪明的做法;
3. 二次创作变现:内容是书面的,但有些时候需要转化成语音甚至再做其他深加工,二次创作需要原作者授权,变现的好场景;
4. 用户付费分成:有些平台很大牌,又或者谁也说不好变现的效果,干脆放到平台上,按照实际付费双方分成;
5. 广告变现:“羊毛出在狗身上”的套路,信息网络传播本身不要钱,传的越广越好,这样广告费才收得起来;
6. “分答”模式:有人提问,有人回答,有人偷听,问答双方和平台分成,偷听的人知道了传播的内容;
写这一篇,是想告诉大家,网络时代来临,一批新型的权利类型将替代传统权利成为人们的“新宠”,甚至包括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有学者提出在网络时代,所有权已经被淡化,人们更加重视使用权,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宝马和奔驰都把自己的汽车扔到街上扫码共享了,今后谁还买车呢?
还有哪些权利在网络时代里值得研究,尤其是法律人,怎样升级自己的专业技能,把工作重点转到这些有发展前途的”龙母“身上,以便跟上时代步伐,可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至少,有个专注于网络法的公众号是必须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