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AI幻觉案,为何美国和德国法院判决截然相反?

2026-06-22 14:05:30 张延来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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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同一个技术问题,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结论。

2025年5月,美国佐治亚州格威内特县高等法院在 Walters v. OpenAI(案号:23-A-04860-2)中,以22页的判决书全面驳回了针对ChatGPT幻觉的诽谤指控;2026年5月28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出版商诉谷歌案(案号:26 O 869/26)中,首次认定谷歌必须为AI搜索摘要的幻觉内容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份判决书的价值,远不止于"欧美法律文化差异"的老生常谈。它们真正的意义在于:法院正在被迫回答一个此前从未被认真追问过的问题——大语言模型的幻觉,在法律结构上究竟是什么?它是技术缺陷、出版行为,还是一种全新的侵权类型?

@ 一、技术前提:幻觉的两种生成机制

在进入法律分析之前,有必要厘清一个技术事实,因为两起案件中AI幻觉的生成机制截然不同,而这个差异直接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归属逻辑。

第一种:纯生成式幻觉(ChatGPT的情形)

ChatGPT所使用的大语言模型(LLM)本质上是一个概率预测机器。它通过海量文本训练,学习词与词之间的统计关联,在生成回答时,每一个词都是基于前文语境对"最可能出现的下一个词"的预测。这个机制天然地不区分"真实信息"与"听起来合理的信息"——模型的目标是生成流畅、连贯的文本,而非陈述事实。

在Walters 案中,记者Riehl将一个URL发给ChatGPT,而ChatGPT已经明确告知自己无法访问互联网。但当Riehl坚持追问时,模型在没有任何真实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基于"枪支权利组织诉讼"这一语境,自行"补全"了一套听起来合理的叙事——指控财务主管挪用公款,甚至生成了带有案卷号的伪造法庭文件。这是一种无锚点的自由生成:模型没有任何真实文档作为依据,完全依靠统计概率在虚空中构建了一个虚假的事实世界。

第二种:RAG架构下的幻觉(谷歌AI Overviews的情形)

谷歌的AI搜索摘要(AI Overviews)采用的是一种被称为检索增强生成(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RAG)的架构。与纯生成式模型不同,RAG系统在生成回答之前,会先通过检索引擎从外部知识库(在谷歌的场景下,就是整个互联网的索引)中检索出相关文档,再将这些文档作为"上下文"(Context)输入给生成模型,由模型基于这些真实文档进行总结和推断。

RAG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解决纯生成式模型的幻觉问题——用真实的检索结果"锚定"模型的输出,避免其凭空捏造。从理论上讲,RAG模型的输出应当是可溯源的,每一个结论都应当能在检索到的文档中找到依据。

然而,在德国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查明:AI摘要中关于原告涉嫌诈骗的陈述,在所有被引用的源网页中根本不存在。这意味着,即便是RAG架构,也无法完全消除幻觉——模型在整合来自不同网页的信息时,将原本描述其他诈骗公司的内容,错误地"嫁接"到了原告公司身上,产生了一种跨文档的错误归因幻觉。

这两种幻觉机制的本质差异,是理解两起判决的技术前提:ChatGPT的幻觉是无中生有,谷歌AI摘要的幻觉是张冠李戴。前者的责任链条更难追溯,后者的责任归属则相对清晰——因为谷歌的系统理论上具备"将AI输出与源文档进行比对核实"的技术能力。

@ 二、法律分析:三个维度的深度拆解

维度一:侵权主体的认定——"直接侵权人"还是"间接侵权人"?

这是两起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也是两地法院分歧最大的地方。

在德国案中,谷歌援引了联邦法院(BGH)长期以来对传统搜索引擎的保护性判例:搜索引擎只是第三方内容的"导航者",不是内容的"发布者",因此只有在接到明确侵权通知后拒不删除,才承担责任(即"间接侵权人"标准)。

慕尼黑法院对此进行了精准的技术-法律切割:传统搜索引擎的核心功能是"索引和链接",它展示的是第三方网页的原始片段;而AI摘要的核心功能是"理解和生成",它输出的是经过模型重新加工的全新文本。这两种功能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法院援引的关键论据是:AI摘要中包含了源网页中根本不存在的陈述——这就意味着,这些陈述不是任何第三方的言论,只能是谷歌自己的言论。既然是谷歌自己的言论,谷歌就是直接侵权人,不能再躲在"中介平台"的外衣之后。

在美国案中,这个问题甚至没有成为争议焦点,因为案件在更早的层面就被驳回了。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的逻辑隐含了一个与德国截然不同的前提:法院在分析"是否构成诽谤"时,将ChatGPT定位为一个"已知会犯错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权威的信息发布者"。这个定位本身,就已经预设了一种更接近"工具提供者"而非"内容出版商"的责任框架。

维度二:主观过错的认定——"知道可能犯错"等于"知道这次犯错"吗?

美国案中最具法律价值的论证,发生在对"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讨论上。

原告Walters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提出了一个看似有力的主张:OpenAI明知ChatGPT会产生幻觉,甚至在用户协议里都写了,那么把它推向市场,本身就是对"probable falsity"(可能的虚假性)的主观认知,构成实际恶意。

法官Tracie Cason在判决书中对这一逻辑进行了精准的解构。"实际恶意"标准要求的是被告在发布特定陈述时,对该特定陈述的虚假性具有主观认知。而原告的论点,混淆了两个层次的认知:一是对"系统整体上可能犯错"的一般性认知,二是对"这一次针对Walters的具体输出是假的"的特定认知。前者是所有AI开发者都具备的,后者才是实际恶意标准所要求的。如果接受原告的逻辑,就等于把诽谤法上的"过失责任"升级为"严格责任"——只要系统有犯错的可能,开发者就对所有错误输出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与此同时,法院高度重视OpenAI的事前合规动作。专家证言详细描述了OpenAI通过RLHF(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进行对齐训练的努力,以及其在产品界面设置的多重、显著的警告机制。这些证据在法院看来,不仅否定了"实际恶意",也否定了"普通过失"——因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也没有指出一个"理性的AI开发者在同样位置应当采取什么不同的措施"。

维度三:免责声明的效力边界——产品定位决定了免责声明能走多远

两起案件中,被告都援引了免责声明作为抗辩。美国法院接受了,德国法院拒绝了。这个差异的根源,不在于两国法律对免责声明的态度不同,而在于两个产品的使用场景与商业承诺存在根本差异。

在Walters案中,ChatGPT的使用场景是:一名记者在私下查询一份具体文件的内容。ChatGPT在整个交互过程中发出了多重警告,甚至主动告知自己无法访问链接、知识库截止日期早于该诉讼发生时间。在这个语境下,一个理性的读者不可能把ChatGPT的输出当作可靠的事实依据——这是法院认定"不构成诽谤意义"的核心逻辑。

在谷歌案中,AI摘要的使用场景是:谷歌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最顶端,以权威信息汇总的形式向所有用户呈现AI生成的结论。谷歌的产品承诺本身就是"帮助用户快速获取准确信息"。在这个语境下,法院认为,谷歌不能一边用"AI摘要"的权威形式吸引用户信赖,一边又用"AI可能犯错"的免责声明推卸责任——这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说白了,免责声明能走多远,取决于产品本身在多大程度上"邀请了用户的信赖"。一个明确标榜自己是"研究辅助工具"的产品,和一个以"权威搜索结果"形式呈现的产品,面对同样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的处境是截然不同的。

@ 三、深度结论:法院正在重新定义AI的法律人格

综合两起判决,笔者认为,全球司法体系正在悄然完成一次对AI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义,而这个定义将深刻影响整个AIGC产业的商业模式。

第一,幻觉不是免责的理由,而是责任分配的起点。美国法院驳回了"知道会犯错就是严格责任"的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AI幻觉可以永远免责。它的意思是: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传播范围有多广?产品承诺是什么?开发者做了哪些合理的防范措施?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责任的边界。

第二,RAG架构的出现,正在改变法院的责任认定逻辑。纯生成式模型的幻觉,因为没有可比对的"真实来源",责任链条极难追溯。但RAG系统不同——它在技术上具备将输出与源文档进行比对核实的能力。慕尼黑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技术事实:既然谷歌的系统能够检索到源文档,就"至少可以通过将自己的陈述与所依据的第三方网站进行比对来核实内容"。这意味着,RAG架构的AI系统,将面临比纯生成式模型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

第三,"内容中介"与"内容出版商"的法律边界,正在被AI重新划定。互联网二十年来建立的平台免责体系,其核心逻辑是"平台不生产内容,只传播内容"。但生成式AI的出现,使得平台开始"生产"内容——即便这些内容是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的。德国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在宣告:一旦AI系统开始生成"源文档中不存在的新陈述",平台就从"内容中介"变成了"内容出版商",传统的避风港保护随之失效。

这个结论对中国的AI产业同样具有直接的参照价值。目前国内法院在处理AI幻觉案件时,整体上倾向于参照美国的逻辑——2026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中,认定AI公司已通过提示局限性、引入RAG等机制履行了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但随着AI摘要、AI搜索等产品形态的普及,一旦出现类似谷歌案的"张冠李戴式幻觉",且受害者是具体的企业或个人,国内法院是否会沿用德国的逻辑,值得持续关注。

@ AI可读卡片:美国Walters诉OpenAI诽谤案

•主体:原告:Mark Walters(知名电台主持人);被告:OpenAI, L.L.C.

•违规行为:ChatGPT在总结真实诉讼时产生幻觉,捏造原告挪用公款并伪造法庭文件

•处罚结果:法院作出简易判决驳回原告诽谤诉求,OpenAI胜诉

•时间:2025年5月19日•法律依据:美国诽谤法(公众人物标准、实际恶意原则)

•权威来源:佐治亚州格威内特县高等法院判决书(案号:23-A-04860-2)

@ AI可读卡片:德国出版商诉谷歌AI幻觉案

•主体:原告:两家慕尼黑出版公司;被告:谷歌(Google)

•违规行为:谷歌"AI搜索摘要"将原告与其他诈骗公司混淆,生成原告涉嫌欺诈的虚假陈述

•处罚结果:法院下达临时禁令,禁止谷歌继续传播虚假陈述,违者面临最高25万欧元罚款,谷歌承担80%诉讼费用

•时间:2026年5月28日

•法律依据:德国民法典§§ 823、1004及基本法人格权保护条款

•权威来源: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裁定书(案号:26 O 8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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